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_1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 (精神病防治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 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 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 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