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投标资格预审规定第六条 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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