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理人间的法律关系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理人间的法律关系 [摘要]:近年来,铁路部门推出了“行包快运专列”这一运输产品,在该产品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开始就采用了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运输产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www.9ask.cn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及其代理人间的 法律关系 [摘要]:近年来,铁路部门推出了“行包快运专列”这一运输产品,在该产品的经营管理过程 中,一开始就采用了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运输产品及经营管理模式的推出,较之传统的铁路行 包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微妙变化。这种变化的关键在于,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间 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研究甚少,审判实务界众说纷纭。而铁路法院 审判的这类案件却在日趋增多,如何认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如何处理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成了 铁路法院面临的新问题。笔者通过深入调研,将各种实务观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认为在现有立法背景下,行包的货主与行包专列的经营者签订的是铁路行包运输合同;行包专列经 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行包的货主是发货人;行包专列经营者和铁 路运输企业均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既是内部承包关系,又是 间接代理关系;说他们是内部承包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并 行使行包快运专列的部份经营权;说他们还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在行使行包专 列部份经营权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行包的货主或代理人)签订铁路行包运输合同,铁路运输 企业即发包人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 担。 1998年以来,铁路部门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推出了“行包专列”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该模式 的推出,使行包专列运输既不同于传统的铁路行包运输,又有别于仍占重要地位的传统旅客、货物 运输。因此如何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如何确定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如何承 担等问题成为处理行包专列运输纠纷时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对这些问题又众说纷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