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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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 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 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 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 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 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 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 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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