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   关键词: 知识产权犯罪/人身危险性/犯罪构成/定罪 内容提要: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 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人身危险性/犯罪构成/定罪 内容提要: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 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 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 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 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 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 立。 三、扩张与限制:人身危险性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犯罪定罪中 的矛盾 (一)扩张:理论的支撑与现实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理论发展早已说明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交 互融合是刑法理论的发展必由之路,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在刑事 立法中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来。正如刑事古典学派以表现于外的行为而 非内在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等为武器完成了其反对封建专制的刑事 司法制度后,由于无力解答资本主义在向帝国主义阶段发展的社会矛 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带来的累犯、青少年犯罪的骤增,这种只研究 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的模式正如菲利所言:“刑事古典学派的这

腾讯文库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