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修改版]
第一篇: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
第一篇: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 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 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出于贪图省事等原因,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的条款。而根据法 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还必须自动顺延,直至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笔者就对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作一番解析。自动顺延条款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比如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样的 情况: 2000419 案例一:年月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 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200688200787 案例二: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 佣期,并依此顺延”。 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否取代新劳动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 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对此问题,笔者赞 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 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 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还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 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 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司法机 关如果认定此自动顺延类条款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 以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这样导致的另一严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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