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

劳动合同法第4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腾讯文库劳动合同法第41劳动合同法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