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 第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 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 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 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 第三条 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 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