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四川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服务,促进安宁疗护服务高 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安宁疗护

四川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服务,促进安宁疗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满足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 与健康促进法》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 准(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 第三条安宁疗护服务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 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 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近亲属心理哀伤的一种医疗 卫生服务。 第四条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患者, (KPS)1)7012 卡氏功能评分量表(附件评分分以下,预期生存期在个 月以内。 (二)具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 协议。 第五条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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