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牛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促进小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惠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牛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小 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 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中小学 牛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牛在放学后在学校以外提供用餐、休息 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学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 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 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托管政策的调研、制订、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 牛校外托管机构的政策实施和学牛校外托管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辖区内学牛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许 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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