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SafetyEngineer 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 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 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 行一次。 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 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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