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挂号轨制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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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二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 我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周礼•大司徒》记载:“掌 建国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安抚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 办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湿之名物。”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当时的土地登记仅具雏形。 唐代以后,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唐《均田令》规定:“凡买卖 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碟,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碟辙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由此可见, 唐代土地登记制度较前已有较大发展,不仅建立了为保障国家税收而进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而 且初步建立了土地交易登记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 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宋《方田均税条约并式》规 定,由各县派遣官吏对土地丈量分等后进行公布,并在其四至设定标志,正式登记造册,作为 交纳贡赋和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南宋时期,更颁布《经界法》,设置了专司土地登记管理工 作的经界所,隶属转运司。民户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