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 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 术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运 输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通知》(浙交〔2013〕126号),的相关 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 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 织。包括:交通(港口、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涉 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编制机构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港口、水运)工程施工 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涉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的中介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 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审批处或局相关处室建立投诉举报及其评价机制,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局审批处或相关 处室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