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号: 计价费[1997]1220号 颁布⽇期:1997-07-21 执⾏⽇期:1997-07-21 时 效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 问题的通知 ⽂号:计价费[1997]1220号 颁布⽇期:1997-07-21 执⾏⽇期:1997-07-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收费进⼀步加强建设项⽬收费管理的 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建设项⽬收费。据了解,⼀些部门和地⽅在执 ⾏中,对取消的⽂化(⽂物)管理212部门收取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存在不同理解。为了有利于《通知》的正确执 ⾏,处理好整顿建设项⽬收费与加强⽂物保护⼯作的关系,经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 计委、财政部《通知》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为了既有利于减轻建设单 位负担,⼜有利于⽂物保护⼯作,凡建设项⽬涉及⽂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的 有关规定,事先会同⽂物业务单位在⼯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物的地⽅进⾏⽂物勘查、考古发掘⼯作。所需费⽤和劳 动⼒由建设单位列⼊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对⽂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 需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付。建设单位要配合⽂物业务单位做好⽂物保护⼯作。政府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监督,但不得收取费⽤。 年7⽉21⽇1997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7.07.2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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