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通管理制度比较探讨

药物流通管理制度比较探讨《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经营兽药相应的经营条件,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在允许范围内经营

药物流通管理制度比较探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经 营兽药相应的经营条件,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 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在允许范围内经营兽药。其中,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的企业必须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 效期届满,继续经营兽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 购销记录和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 确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 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 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 企业生产,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符合 条件养殖场可以向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 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 售,且经销商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欧盟 根据《欧盟兽医药品法典》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兽药的批 发、零售供应置于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任何不符合“欧盟兽医药品法典”和 “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规定的兽药不得在成员国上市销售。 经营者条件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成员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 兽药分销许可证并进行销售。销售要保留详细进出货记录3年以上。分销许可 证有效期是5年,5年后需要更新。销售许可证持有者须在期满前至少3个月 递交更新申请,并更新以往提交的材料。 另外,欧盟兽药的分销与注册是分离的,即便是欧盟境内没有相应疫病, 该兽药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在欧盟注册的兽药,如果某欧盟成员国没有相 应疫病或者已经被扑灭,该成员国可以禁止该注册产品在本国销售。 对非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 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销售给终端用户。对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 将该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执业兽医或药剂师。执业兽医可以 将该处方药销售给终端用户或者直接用于动物;终端用户也可以凭执业兽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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