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制度的回顾与土地成本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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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制度的回顾及土地成本法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毕春辉河南华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 建设用地制度的回顾 为了更好的了解中国的建设用地制度,我们主要从中国的建设用地制度的变 迁来考察,把各个法律、法规等的主要内容作了摘要,如需详细的了解,读者可 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 经对中国建设用地法律、法规的整理,我们把中国的建设用地分为以下五个 阶段。 (一)1988年12月29日之前,由国家审批、划拨土地,用地单位需支付 补偿、安置费用等。具体的实施补偿行为由用地单位来完成。具体情况可以从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的规定中看出。 ● 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1月21 日公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三条: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 安 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 置 ,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 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凡需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以从事房屋、工厂及其 他建筑者,应依据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向市人民政府请求领用。该项办 法另订之;第十四条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 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 地的农民办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 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 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实施,于1957年10月18日修正,1958 年1月6日日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需 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用地的数量,然后由 用地单位核拨 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数次;第八条 或者 规定:补征用土地的补偿还费补助费以及土地上房屋、水井、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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