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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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建筑装饰装修)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达到下列㈠、㈡、 ㈢、㈣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市建设工程发包 承包交易中心为我市唯一的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不足一百万元的另行规定); 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中的电梯、暖通空调、锅炉等设备和大宗建筑材料、 安装材料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㈢、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㈠、㈡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伍百万元以上的; ㈣、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肢解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 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属单位、中、省驻汉单位的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 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 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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