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____]____号文件和____《____进一 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 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 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 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 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 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 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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