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产生的背景及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 (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在我国当时经济基础薄弱、建设投资和物资短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 (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在我国当时经济基础薄弱、建设投资和物资 短缺的条件下,这种方式对于国家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经济建设,迅速建立我 国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 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 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 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 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 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 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会化 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 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 《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 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义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 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 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 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 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 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 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