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修正案(草 案)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二、增加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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