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

关于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关于实行《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抵押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减少林地的破坏,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管理

关于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关于实行《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抵 押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减少林地 的破坏,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 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工程临时占用林 地位置选择、施工前、施工中、使用结束后如何恢复林业生 产条件提出要求,下面对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 见: 一、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 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 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 条件。” 二、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为了有效的管理工 程临时占用林地,各林业局资源科从设计开始,就要指导用 地单位,按照要求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调队要按照指 导意见进行森调设计,使用林地可性报告中要提出要求,使 用地单位有章可循,按照森调设计要求进行工程临时占用林 地位置选择,用地单位按照要求施工,使用结束后及时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 三、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位置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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