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论内外勾结盗窃农信社借据行为定性
论内外勾结盗窃农信社借据行为定性 近日,笔者碰见这么一个案件,基本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李某是某信用社的出纳员,一日,李某的朋友张某对李某说:“我现在尚欠你们信用社贷款5万元,但是我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你
论内外勾结盗窃农信社借据行为定性 近日,笔者碰见这么一个案件,基本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李某是某信用社的 出纳员,一日,李某的朋友张某对李某说:“我现在尚欠你们信用社贷款5万元, 但是我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你们信用社又催得紧…,只要你能够将我的借据拿出 来给我,我就不用还信用社钱了,到时候我给你一万元钱的好处费,你看怎么样 反正这是公家的事情,没人管的…。 ”在利益的驱使下,李某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并双方密谋窃取借据的方案。 后不久,李某利用信用社管理信贷借据的会计离开的间隙,窃取了张某的借 据交给张某,并获得了一万元的“报酬”。 该案中,对于李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大家都没有什么分歧。 但是,对于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定性却存在比较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 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的职务侵占罪。 因为李某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他窃取借据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利。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因为李某盗窃的借据是在张某的邀请下进行的,而且与李某的本职无关。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要判断一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就要分析该犯 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笔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 来分析该共同犯罪的要素。 一、从该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分析要分析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就要分清楚 主犯与从犯。 本案中,发起盗窃借据犯意的是张某,邀请他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也是张某, 并且张某在该盗窃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 为本案的主犯;李某在本案中协助张某盗窃贷款借据,是协助犯,属于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