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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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 (试 行) 一、基础设施 (一)机构规模。 根据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 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1. 服务人口3—5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 ㎡,占地面积 不低于2亩。 2. 服务人口5—7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占地面积 不低于2.5亩。 3. 服务人口7—10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占地面 积不低于3亩。 4. 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 ㎡增加建筑面积;配备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 积;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二)床位设置。 1.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2.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可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 0.8—1.0张日间病床或康复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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