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87]公发36号(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公安部发布)颁布日期:19871110  实施日期:19871110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保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87]公发36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公安部发布) 颁布日期:19871110实施日期:19871110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 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 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 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 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 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 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 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 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 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腾讯文库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