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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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19973182 (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 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 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在四定和聘任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既要体现全面 性,又要突出重点,力求科学、简明、可操作性强。考核过程应充分体现客观公 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对受聘担任各级职务的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及工人,都要进行考核。对低职高聘、高职低聘人员,按所聘职务进行考 核。对试用期内人员,按其取得的任职资格考核。对未被聘任中级职务的硕士生, 按助级考核。 第四条对停薪留职、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因私出国(境)半年及以上、 待聘、擅自离岗等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五条对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人员,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级。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学术(技术)水平、管理能力; 勤: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 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及考核标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为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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