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 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 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 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 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 关键字:教唆犯共同犯罪从犯正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 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 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 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 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 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 并列。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大 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 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 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 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