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 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 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 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 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 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 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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