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doc14)(1)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 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 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犬、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精 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 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 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 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