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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故现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 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 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故现今各国对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现 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 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故 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 是.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 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判决已经生效。 .诉讼程序公正。 .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不存在诉讼竞合。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若非住所 地法院之离婚判决,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 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皆不能获得英国法院之承认,可见英国法院承认 外国离婚判决对离婚诉讼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 正,著名的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 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所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管辖关系建立在 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 当第二位妻在英国法院请求离婚时,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 原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管辖权,故其判决不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 但英国贵族院最终承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一致之见解以为,凡请求 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真实与重要之牵连时,该判决自应为英国法院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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