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 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 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 围;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 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名单,每年公 布一次。 第七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实行 安全标志管理。 第八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实行定点生产和定点经营备案制度。生产企业和经 营单位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第九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生产备案制度。备案时应报送企业基 础情况、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其产品须经检测检验方可销售。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 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 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腾讯文库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