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 息市场秩序,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科 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 称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 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 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 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