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申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申报办理依据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提交的资料: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申报 办理依据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一、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 提交的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4、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 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程序: 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 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 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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