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前介入制度
浅谈提前介入制度 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视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就提前介入制度的应用等问题,结合办案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浅谈提前介入制度 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的一种重要手 段,在监视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 就提前介入制度的应用等问题,结合办案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看 法。 一、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以根本大法 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扩大了检察 机关的监视职能,缩小了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这同法律 监视机关的职能是相一致的。刑事诉讼法律监视表达在多个方面, 包括立案监视、侦查监视、审判监视、刑事判决、裁定监视、执行 监视。提前介入制度表达在侦查监视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视权。同样,检察机 关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因为自侦部门侦办 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 能相一致。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同样应当承受侦查监视、公诉部 门的监视,监视权应该对“外”,也应该对“内”。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机制,提出 了改革措施。其中规定:“在内部监视机制上,建立与侦查监视、 公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部门 准备报捕、侦查终结前,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侦查监视、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