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12018053104441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健康问卷、声明、批单以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12018053104441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健康问卷、声明、批单以及经投保 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0至80周岁(释义见8.1)(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 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60周岁 (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1.3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2.1.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 2.1.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释 义见8.2)之日起,在等待期(释义见8.3)内首次发病(释义见8.4)并被专 科医生(释义见8.5)确诊为恶性肿瘤(释义见8.6)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1.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7)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 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 8.8)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累计支出的2.1.1.1-2.1.1.4中必需且合理 (释义见8.9)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2.1.3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扣除约 定的免赔额(释义见8.10)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包括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家 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 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释义见8.11)范畴的门诊、急 诊、病房、住院部。 2.1.1.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释义见8.12)治疗时,发生的必 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见8.13)、膳食费(释义见 8.14)、护理费(释义见8.15)、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 义见8.16)、治疗费(释义见8.17)、药品费(释义见8.18)、手术费(释义 见8.19)、救护车使用费(释义见8.2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2.1.1.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如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