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雇佣》

《人员的雇佣》第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四)吸食鸦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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