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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