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末级渠系水费征收和管理,促 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农业
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末级渠系水费征收和管理,促 进农业 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 《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农业 末级渠系水费收缴 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村社(农 民用水 者协会)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斗、农、 毛渠,机电 井及计量设施、管灌等田间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管理的输水渠道、 地下水 机井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 供水过程 中形成的费用。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灌区末级渠系的 指导 和监督,灌区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负 责所属管 理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费收缴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 (井口)实测供水量计 收,暂 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灌区和渠系,按亩(次)计收。 末级渠系 水费征收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末级渠系水费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 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