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我国行政组织法完善途径论文

我国行政组织法完善途径论文一、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的意义 公共行政组织与国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形态下,它就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经对

我国行政组织法完善途径论文 一、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的意义 公共行政组织与国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形态 下,它就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经对行政中 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以及六部等的组织均设有专门的规定。②然而, 立基于专制主义的规范国家组织结构或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组织与职权等)的法律,其实质是君主的旨意,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君主的有效 统治,尽管君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民的福祉纳入对其统治的长久意义的考虑之 中。这即为法律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旧的关系架构: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首长 有权决定本体系的建制,法律只是一种推行君主旨令制度化的工具,而无法在终 极意义上对抗或束缚行政的自行组织。这个曾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旧的 关系架构,受到近代置根于民主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冲击而终被颠覆。但是,在某 些君主制基础深厚的国家,一个时期内它仍然得以延续和维系。如在日本明治时 期的“天皇制法治主义”之下,“‘依法行政’的原理本来被认为是有关行政作 用的理念,因此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被认为在日本也是属于天皇=行政府固有的 权限与大权”。[3] 公共行政的组织必须受制于法治原则的理念及相关制度,生成于旨在破除专 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并且,因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 多数国家所沿循。虽然这一理念或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的体现存在差异, 甚至在同一国家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转换,但是,坚持人民主权(民主主义)、 促进和保障人权、政府对公众负责等一直是其内蕴的精神。 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首先是人民主权的要求和体现。现代国家多采 取民主的政体形式,即由自由公民的整体(thewholebodyoffreecitizens)掌握 主权,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种代表制度行使主权。[4]就制度的现实运作而言, 由于代表制度对民意的真正体现与维护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没有一 个国家有资格宣称民主已经彻底实行。不过,在理念层面上,人民主权(民主主 义)至今仍是人类可以选择奉行的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根据这一理念的逻辑, 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或活动必须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丧失合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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