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采购契约

勞務採購契約招標機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

勞務採購契約 招標機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 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 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 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 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 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 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 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 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 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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