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 制度》和我校有关财务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往来款项的管理, 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

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和我校有关财务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 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 其他应付款”。 第三条”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管理 1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及时进行催收。职 工借款应在返校十日内(节假日顺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 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报账的,将在下月工资中扣款,直到扣回所借金额为止。 2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 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列支。 3 、预付款管理应遵循定期清理及结算原则。 第四条”其他应付款”管理 1 、"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 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2 、”其他应付款”应设专人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 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财务 副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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