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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