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采矿安全技术规程

地下采矿第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一)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变更或试用新的采矿方法或采掘顺序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核批准。个别矿块变更采矿方法、停止或恢复矿柱回采,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二)每个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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