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日期】1988-11-03【生效日期】1988-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 1 【发布日期】 1988-11-03 【生效日期】 198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发布 1 根据《 第一条 》(以下简称《条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三十八 登记范围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 第二条 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 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