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精选)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 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 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 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 都必 须依靠群众, 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 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 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 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 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 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 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 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 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 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 爱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