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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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 摘要]“拉德布鲁赫公式”不是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解决方案, 而是拉德布鲁赫对法理念三种成分进行谨慎考量的结果。实际上,拉 德布鲁赫并不主张对告密者案件直接运用这一公式。哈特对拉德布鲁 赫公式的反驳是基于对告密者案件的误解。用自然法或实证主义将拉 氏法哲学简单标签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告密者自然法实证主义 在二战后弥漫整个西方的法哲学反思中,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转 化成了一种政治忠诚的二元立场抉择,无论是欧陆的“拉德布鲁赫转 向”还是英美的哈特-富勒之争,法理学家在这场法哲学的战后大比 拼中纷纷登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这两种法哲学到底谁与邪恶的纳粹 意识形态更具亲缘,成了一笔迄今还未理清的糊涂账。很多法哲学家 因为这场纷争丧失了往昔的学术声誉,或者是纳粹帮凶,或者是见风 使舵随时俯仰,沦为法哲学中政治清算的牺牲品。 1949年辞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 1878-1949)是德国法学界最后一位古典大师式的人物。在他身后,德 语法学圈与他同时代的两位同侪——凯尔森、施密特都备受中国政法 学界的青睐,甚至被炒得炙手可热。相比于他的这两位同胞,拉德布 鲁赫的学说在中国政法学界却相对冷清。经由对哈特富勒之争的反复 渲染,拉德布鲁赫已经被定格为一个随着政治风向骑墙摇摆的幼稚的 法学家,他那个“不可容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更是被风靡一时的实 证主义话语嗤之以鼻。在笃信实证主义法律话语解释力的人们看来, 拉德布鲁赫公式只不过是一个借用自然法哲学表达对纳粹暴政抗议 的肤浅情感反应,是一种道德上的“浪漫的乐观主义”,而不是一个 审慎明智的法学家的选择。[1](P..57-62) 然而自二战以后,拉德布鲁赫公式已经被德国和国际法院多次 运用,不仅运用在二战后恢复犹太公民权利的相关件中,也运用在两 德统一后前东德柏林墙守卫击毙逃亡者的案件中,[2]20拉德布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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