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风险投资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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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风险投资方法律顾问 风险投资中的投资方主要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和大型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包括 投资风险企业的自然人,即"天使投资人"。为投资方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参与风 险投资项目的另一类核心工作,与担任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相比,二者有不少共同 的方面,但由于服务对象及所代表的利益立场不同,在法律服务内容及具体操作 上均有相当大的区别。 一、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原则 1、从投资方的角度充分理解投资项目 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担任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前提工作就是要能从投资方的角 度充分理解这一投资交易。投资方总是希望自己的律师能充分意识到一个风险投 资项目实际上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与投资方进行的一个合作交易。通常情况下, 在这个交易中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拿出来的主要是创意、技术和管理,而投资方拿 出来的则是真金白银。在风险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中,为了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 激励,投资方通常会让利为管理层安排一定比例的股权,但有时投资方也会要求 管理层的核心人员出资占有风险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以显示管理层的敬业与承 诺。对交易实质的充分调动理解有助于投资方律师在权利义务平衡、风险控制等 方面更能代表投资方的利益。 2、投资方律师顾问角色的定位 风险投资项目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在投资方和风险企业间建立长久的良 好合作关系。因此投资方的律师不能以敌对的心态来面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和他 们的律师,而应协助投资方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提出合理的主张或条款。 当投资方是多家时,投资方律师应尽力促使各投资方共同推选委托一个牵头投资 方,由该牵头投资方对投资项目的大部分法律和业务上的问题拥有决定权,这将 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投资方律师工作的开展。否则,投资方之间利 益冲突可能会使投资方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投资方间的矛盾。由于 各投资方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的不同,这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当部分投资 方已经在该风险企业拥有股权时,投资方间的矛盾会更加明显。因此,在某些有 多家投资方参加的风险投资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投资方聘请各自的律师是有必要 的,除非牵头投资方聘请的律师能足以代表其他每一个投资方的利益,而且其他 投资方在预见到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下仍同意由牵头投资方的律师统一代表他们。 3、法律文件的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