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弃婴儿童协议书

寄养弃婴(儿童)协议书立协议书双方: 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 夫妇(以下简称乙方)为减轻国家负担和有利于弃婴(

寄养弃婴(儿童)协议书 立协议书双方: 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 夫妇(以下简称乙方) 为减轻国家负担和有利于弃婴(儿童)的健康成长,甲方根 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和乙方自愿为失去父母的弃婴(儿 童)奉献爱心、无偿抚养弃婴(儿童)的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 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甲方抚养的弃婴(儿童)寄 养于乙方,寄养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服装费、学杂费及其他 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被寄养人保证做到精心抚育,不遗弃、不虐待。 3、乙方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时,可提 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中止寄养的申请,甲方应当允许。 4、甲方有权督促检查被寄养人的健康和成长情况,并可无 条件地随时收回被寄养人。 5、甲方对该被寄养人依法实施送养时,乙方如符合收养条 件并愿意收养的,可予优先收养,但应按规定手续到 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社会福利院乙方:乡镇街道村 居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男(签字):身份证号: 女(签字):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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