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21) 1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九届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