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 单位与个人 的的安全生产事项,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以及有一定经济规模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应有机构和人 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隶属于同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安全生 产工作,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本 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度以及安 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年终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 政正职领导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字报告辖区内的安全工作,上级政府 对下级政府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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