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发展学生免除学杂费意见

财政局发展学生免除学杂费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 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 66号)精神,为统 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

财政局发展学生免除学杂费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 免除 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精神,为统 筹城乡义 (20*) 66 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市政 府决定从 20* 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 费。现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 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 转入我市 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 跨县)务工 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 批准调动和引进 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 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 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 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 证并暂住年以上、并依法交 1 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 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 发的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甬教 计号)确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 最高限额为: (20*) 274 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 期小学元,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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